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(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):
(一)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;
(二)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,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;
(三)对环境影响很小、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,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,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。
政策依据:
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(2021年版);
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(污染影响类)(试行)》;
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(生态影响类)(试行)》;
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》。
实施流程: